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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家实名举报珠海市前副市长后被拘

时间:2019-12-29 14:44:34 来源: 编辑: 阅读:

2019年10月22日,珠海市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珠海宝利地产”)股东杨振豪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杨振豪系广东省珠海市人。2019年6月,杨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原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原副市长林行道与其两个儿子林杰樑、林杰栋,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套取政府工程款等,并引起《北京时间》、《中国经营报》等国内媒体关注、报道。华星卫视法律援助栏目也对此予以关注、报道。

2007年,杨振豪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珠海宝利地产30.89%的股权,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他随后发现林行道利用其当时作为珠海市副市长主管城市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工作的便利,将应该依法补偿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珠海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工业用地批转为商业、住宅功能用地,通过置换土地、优惠地价和股权多次变更等手段,该土地转到珠海宝利地产名下,并将珠海宝利地产的全部股权转让到了其子林杰樑、林杰栋名下。证据显示,涉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资产价值达20多亿元。

杨振豪被拘留出狱后,再次实名举报(居民身份证号:440825196704290019;电话号码: 13823063288)林行道。

附实名举报信:

一、 在本人实名举报林行道之前,林行道多次亲自找本人,提出给1.5亿元,要求本人退出珠海宝利地产的不合理要求,本人不同意,并提出依法对珠海宝利地产全部资产公开评估后按股权分配利润。林行道就威胁本人,称若不按照其要求退股,就会利用其原来的社会关系网,通过公安、法院、司法、税务等部门让本人不得好过。

在本人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后,林行道父子串通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陈元辉和他的情妇刘建英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以所谓“职务侵占罪”对本人进行诬告。

二、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要求本人提供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帐册的原件。2019年10月22日晚,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突然又以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对本人作出刑事拘留。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银瑞置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所开发的“欧柏美地”项目实际上是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挂靠银瑞置业公司开发的,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的相关民事裁定书为证。该项目于2008年已开发完毕,土征税的清算报告也已于2008年12月19日上交香洲区地方税务局南湾分局,有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函件为证。陈元辉也仅是挂名股东而已,没有任何的出资。至于部分账簿因为在2017年的“天鸽”台风导致公司存放于公司车库仓库的财务资料和凭证遭暴雨浸泡,对此本人也多次书面向税务部门和经侦支队报告说明,因证据不足2019年11月28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本人不予批准逮捕。

综上的种种行为,充分证明了林行道及其两个儿子在本人依法实名举报后,对本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为此,本人特向媒体单位如实反映上述客观情况,请求媒体单位依法监督,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这种打击报复行为。

·关于杨振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珠海市公安局:

广东众礼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振豪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杨振豪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人向杨振豪询问相关情况后,对案情获得了一定的了解。首先,目前阶段,杨振豪称在没有收到贵局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的任何书面通知材料的情况下,已经被两次要求到贵局接受讯问,在2019年4月25日贵局经侦人员到公司责令要求杨振豪上缴公司的财务账册时被迫交出上述资料等。辩护人从贵局向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获悉杨振豪涉嫌职务侵占罪。其次,杨振豪是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该企业的性质为民营企业。杨振豪称陈元辉仅作为“挂名股东”,没有向公司实际出资,即使两者之间存在有经济纠纷,也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本律师认为杨振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贵局审慎研究后撤销此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杨振豪陈述的本案基本事实(贵局向其询问的事实)。

1.杨振豪于2004年底从江门金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建明处受让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股权由其妻子陈少纯代持90%,由其下属陈辉代持10%,杨振豪是实际股东。收购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资金均由杨振豪个人出资设立的另外一家公司出资,该公司为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杨振豪及其女儿杨景晶,股权份额分别为90%、10%。

2.杨振豪收购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一直由其实际控制,该公司由其实际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公司公章、财务章、签订合同、处分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进行诉讼及仲裁等。该公司的业务是经营单项开发房地产项目即“欧柏美地”项目。杨振豪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外称公司总经理,陈辉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人员会计先后是:曾春桂、李翠月,出纳是刘建英(陈元辉女朋友)。工程部、售楼部的业务等都是分包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完成。公司未建立完整的书面财务制度,财务资料放在公司,由会计李翠月负责保管。

3.杨振豪收购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后,尽管工商登记显示股东有过变更,但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一直都是杨振豪。

(1)该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30日期间,公司股东是陈辉(10%)、陈少纯(90%);2006年5月3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陈少纯(62%)、陈元辉(30%)、黄宝超(8%);2006年,公司股东变更为陈少纯(70%)、陈元辉(30%)。

(2)关于黄宝超的8%股权,实质是为借款做担保,借款已经还清,该8%股权最终又转回到陈少纯名下,黄宝超不是公司股东,具体为:黄宝超曾借款约200万元给杨振豪,为此,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8%股份转给他作为借款的担保,杨振豪还款后,黄宝超将8%股权转会给陈少纯。所以,黄宝超实际上不是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其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

(3)关于陈元辉的30%股权,因其并未支付任何受让股权的对价、对公司无任何出资,其对公司不享有股东经济利益,具体为:当时杨振豪开发项目缺乏资金,经陈友建介绍认识陈元辉。陈友建和陈元辉提出要求用杨振豪和陈友建合作的珠海市恒安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利润367万元和珠海市佳田贸易有限公司的650万元,共1017万元人民币投资占30%股权,并按股权比例融资开发土地,基于此,杨振豪与陈元辉于2005年12月13日签署《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签署后,珠海恒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和珠海市佳田贸易有限公司分文未付;2006年3月9日,陈元辉又提出投资1800人民币,作价占公司30%股权,由于项目缺乏资金,杨振豪与陈元辉再次签订了《银瑞房产项目合作协议》,并安排由陈少纯转20%、陈辉转10%给陈元辉,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从2006年至今13年之久,陈元辉没有支付分文受让股权对价、也未向公司投入一分钱,“欧柏美地”项目开发的资金均由杨振豪或其控股的公司投入,陈元辉也从未提出异议。

4.陈元辉及其控股的盈泰公司尚欠杨振豪及其控股的各公司合计7,500,100.00元。

珠海市佳田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恒安泰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是杨振豪和陈友建合作的,因陈友建当时欠债多,陈友建为避免债主追债,由陈元辉代替其来承接这些权益,代其签署《合作协议》、《银瑞房产项目合作协议》。但最终因陈友建不同意,上述权益1017万元均未按《银瑞房产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转入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而由杨振豪或其控股的公司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友建和陈元辉。珠海市恒安泰实业有限公司的权益367万元,有杨振豪与陈友建签署的《结账协议书》为证据。珠海市佳田贸易有限公司的权益650万元由杨振豪控股的各公司转账给陈元辉及陈元辉的珠海市盈泰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公司)。结算后,陈元辉及陈元辉的盈泰公司欠杨振豪控股的各公司共计7,500,100.00元。具体结算过程是:(1)2006年通过杨振豪银瑞置业公司、华安投资公司共计转款给陈元辉的盈泰公司2450万元,同年,陈元辉的盈泰公司退回猎豹公司及华安投资公司15,599,900.00元,抵减珠海市佳田贸易有限公司的权益的650万后,尚欠上述公司2,400,100.00元;(2)2007年至2010年期间,华安投资公司、银瑞置业公司、猎豹公司、银瑞物业公司、恒星投资公司、银瑞投资公司等公司转款给陈元辉及陈元辉的盈泰公司共计810万元,盈泰公司2007年退还华安投资公司300万元,尚欠上述各公司共计510万元。截止本日,陈元辉及陈元辉的盈泰公司尚欠杨振豪控股的上述各公司合计7,500,100.00元。

5.陈元辉并非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但其一直不配合将其名下股权转回给杨振豪,因这不影响杨振豪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财产权益,故其尚未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其转回。

2006年年底开始,杨振豪就要求陈元辉去将有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回给陈少纯,但陈元辉一直拖着不配合办理。考虑到其妻子陈少纯是珠海市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且公司的主要财产权益由其控股的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因陈少纯和陈辉收购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杨振豪控股的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故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当时的土地使用权等权益实质上系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珠中法执字第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因陈元辉未进行投资,杨振豪决定将属于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留在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开发,以节省开发成本),便没有重视股权变更的事。

二、就杨振豪所述的以上事实中的相关行为,本律师认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杨振豪依法并未涉嫌职务侵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理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一是主体要件,本罪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的直接故意;三是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四是客观要件,即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杨振豪的相关行为均不符合前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均由杨振豪及其控股的公司出资收购,陈元辉仅是工商登记显示的“挂名”股东,其未进行任何出资。该公司一直由杨振豪经营管理、由其实际控制,该公司的全部权益最终均属于杨振豪,则杨振豪没有动机去非法侵占本来就属于自己的财产,故杨振豪在主观上不可能存在将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的故意,其不具备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上述杨振豪所述的事实涉及的行为中,没有任何一个行为使得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受到侵害,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公司的财产被杨振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占为己有,则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1. 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其经营范围是“经营单项开发房产业务”,即该公司迄今为止的唯一经营项目就是“欧柏美地”项目,而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及执行裁定书,该项目的全部权益应属于杨振豪控股的珠海市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所以,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本质上是代他人持有“欧柏美地”项目,基本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2. 珠海银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0万,且其基本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则该公司与杨振豪或其控股的其他公司之间发生的过千万的往来款项都是杨振豪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企业经营需要所作出的资金调度行为,其中属于该公司支付给杨振豪或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杨振豪或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并不属于该公司的资金,该公司财产并未被侵占。

(三)杨振豪所述事实涉及的相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非涉嫌犯罪的行为。一种行为之所以称其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从“法益维护说”来讲,实质是某种行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护的某种权益。职务侵占罪危害的“法益”是单位财产所有权以及信赖利益。本案中,杨振豪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法律所要保护的权益,其相关行为并未涉嫌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希望贵局在查明本案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绝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绝不能因为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而致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规定,不要随意把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对待处理。最近,公安部长赵克志在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请求贵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能够严格执法,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及时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以上意见,供贵局考虑!谢谢!

此致

珠海市公安局

广东众礼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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